郑州中院撤回民告官列入黄名单
近日,郑州中院在其微信公号上发布声明,针对本院于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案件诉源治理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关注和热烈讨论。郑州中院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认真对待各位网友提出的批评、关心及建议。
经过深入研究和综合考量,郑州中院认识到《意见》中的部分内容尚显稚嫩,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与成熟。决定予以撤回并着手进行修改。
该《意见》在全市两级法院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针对行政诉讼工作的实际状况,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其中,《意见》明确指出要依法规制当事人滥用诉权行为,健全完善行政诉讼滥诉当事人黄名单制度,并建立污点代理人名单制度。这一举措旨在确保行政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对于滥用诉权的当事人,《意见》详细阐述了何为依法维权与滥用诉权的界限。法院将结合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实际权益以及一定时期内提起诉讼的情况等因素,综合研判其是否存在滥用诉权的行为。对于那些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行政诉讼,缺乏正当诉的利益的当事人,将被列入滥诉当事人黄名单。
被列入黄名单的当事人,其相关诉讼将会被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部门依法释明。若其坚持起诉,诉状将被退回并记录在册。对于实施滥诉行为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将依法予以司法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还将与同级行政、检察、司法行政、信访等单位沟通,及时通报列入黄名单的当事人,建议对其进行同步规制。
除了对当事人的规范,《意见》还对律师提出了建立污点代理人名单制度的提议。对于那些恶意代理的律师,法院将严格审查其代理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准许代理。
此次《意见》的发布与撤回修改,展现了郑州中院对待公众意见的开明态度以及其不断完善自身工作的决心。我们期待修改后的《意见》能够更加成熟完善,为全市两级法院的工作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确保行政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