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日本天皇为何多不得善终:行不义千夫指
历经明治维新之后的日本,走上了侵略扩张的征程,亚洲各国的百姓深受其害。尤其令人瞩目的是,历任日本天皇的命运似乎都与“善终”二字无缘。
孝明天皇在维新革命最关键的时刻突然离世,年仅三十六岁,死因成谜。而后继位的明治天皇,虽在日俄战争中取得胜利,赢得了“明治大帝”的称号,但他的生活并非一帆风顺。患有糖尿病与肾脏病的他,在遭受日本社会党激进分子的刺杀未遂事件的打击后,对生命失去了热情,拒绝治疗,最终因尿毒症离世,享年六十一岁。
接下来的大正天皇,同样命运多舛。他因难产出生时没有哭声,又患上脑膜炎,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繁重的国务让他的健康状况每况愈下,出现了脑血栓症的症状。在他执政期间,皇太子被安排为摄政王,而他自己在四十九岁时便离世了。
这是一宗扑朔迷离的未遂案,其情节曲折离奇。在那个年代,官府并没有选择回护老翁,将责任归咎于无知的小姑娘,而是秉持着一种公正公平的原则来处理此事。他们深知,既要维护法律的威严,又要顾及人情世故。于是,他们采取了双管齐下的方式。
一方面,他们先开导老翁的父母,让他们明白留下这个小姑娘的名节有多么重要,以便将来为她找到一个好的伴侣,避免被人唾弃。另一方面,根据法律,他们判决老翁未遂。按照清代的刑律,“十二岁以下未成者,应发配远边为奴。”考虑到老翁“因喊即止”的行为属于未遂,因此依法改发烟瘴充军,且年事已高,不准收赎。
这一案件的审理,体现了清代官府在“情法两得其平”的理念下,对罪的严厉打击。清代的立法渊源可以追溯到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在此之前,法律对罪的处罚并不严厉。以唐代为例,《唐律疏议》规定的处罚仅仅是“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对者“各加一等”而已。
或许正因如此,唐代的男女关系显得相对混乱,甚至有了“脏唐”之说。宋代开始加大了对罪的惩罚力度。到了北宋时期,对有夫之妇者更是严厉到“决杀”的程度。南宋制订的《庆元条法事类》更是明确规定,“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者,配五百里;若造成折伤,则绞之。”这一法律条文无疑是对社会道德的有力维护。
此案虽是个案,却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保护的强烈呼声以及法律对行为的严厉打击。清代官府在处理此案时,既考虑了法律的规定,又兼顾了人情世故,展现出了情与法的完美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