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是如何救助流浪乞丐的:政府给乞丐发放米
在繁华的北宋时期,城市生活充满了活力,商品经济蓬勃发展,人口流动频繁。贫富差距的扩大导致城市中出现大量的流浪乞丐。《清明上河图》中描绘的城门外那三个乞丐,正是这一社会现象的缩影。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年),朝廷颁布了具有深远意义的“惠养乞丐法”。
该法律要求天下各州在每年十月入冬之后,对内外老病贫乏无法自救的人群(包括流浪乞丐)进行官方检查和登记。登记在册的乞丐,每人每日将获得一升米或豆,小儿则获得成人的一半。这种救济每三天发放一次,从当年的十一月初一开始,一直持续到次年的三月。这一制度的实行,确保了乞丐在寒冬时节得以生存。
随着时间的推移,元符元年(1098年),宋廷又进一步颁行了“居养法”。该法律要求各州设立居养院,为无依无靠、贫困潦倒的人群提供官屋居住,并每月给予米豆。对于疾病患者,还提供医药。大观元年(1107年),由于发现街头仍有冻饿的乞丐,扩大了居养院的收容范围,包括那些没有衣物、露宿街头的流浪者。还设立了养济院,专门收养街头的冻饿乞丐。
“惠养乞丐法”与“居养法”共同构成了宋代在寒冬时节救济流浪乞丐的两大体系。这两种救济都是季节性的、制度化的,但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例如,如果出现严寒天气或粮食未熟的情况,会延长救济时间。
这些官方操办的福利救济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有些州县官吏假公济私,让不符合条件的人冒充流浪乞丐领取救济。居养院管理不善,混入了一些不务正业的人。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福利制度的监管,防止制度技术的漏洞被利用。我们也不能因为官办福利存在弊端而否定其存在的必要性。向国民提供最基本的福利救济是国家的基本责任之一。这不仅是一种社会责任,更是一种基于社会契约的必须履行的责任。
除了官方的福利体系,我们还需要构建一个更加丰富、覆盖面更广的民间慈善体系。民间慈善可以弥补官方福利的不足,为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关怀。通过官方和民间的共同努力,我们可以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公正的社会。
宋代在解决城市流浪乞丐问题上的努力值得肯定。他们通过制定法律、设立福利机构等方式为无依无靠、贫困潦倒的人群提供帮助。虽然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这并不影响其制度的先进性和必要性。我们应该吸取宋代的经验,构建一个更加完善、更加公正的福利体系。在宋代,对于流浪乞丐的救助工作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积极的响应。除了通过“惠养乞丐法”与“居养法”进行国家救济之外,更有众多士绅与富民群体、佛家寺院自发组织的民间救济活动。其中,南宋士绅刘宰的救助事迹尤为突出。
刘宰,这位南宋时期的心怀苍生的士绅,曾三度发起“纠合同志”的行动,开设“粥局”,为那些无家可归、缺粮糊口的饥民提供援助。他组织的粥局不仅为饥民提供了生存的希望,更在寒冷的冬日为他们送去了温暖。第一次粥局从嘉定二年(1209年)的十月持续到来年的三月,每日救助的饥民数量高达四千多人。随后在嘉定十六年(1223年)和绍定元年(1228年),刘宰再次发起粥局,救助的人数不断攀升,最高日救助人数达到一万五千人。他的善举,如同春天的暖阳,为无数濒临绝望的生命带来了希望。
在这个寒冷的冬季,这一则街头救助故事为我们带来了深深的暖意。宋代的救助活动,无论是官方的还是民间的,都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深切关怀与同情。这些救助行为,不仅帮助了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也传递了人间的温暖与爱心,使社会更加和谐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