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巡抚最初无兵权,为什么后来也获得本省兵
在清朝的政治架构中,地方上的总督与巡抚的职权划分极为明确。总督执掌军事大权,而巡抚则主要负责民政。但在清朝前期,巡抚在军事方面的地位略显尴尬,他们在军事上既受制于总督,又受到所在省份绿营兵的制约。
在某些省份,如直隶和四川,总督身兼巡抚之职,拥有广泛的权力。而在一些省份,如湖广和两广,尽管总督与巡抚同驻一城,但总督的权限仍然大于巡抚,尤其是在军事方面。在其他一些省份,只有巡抚而没有总督,看似巡抚可以独揽大权。但实际上,尽管这些省份没有总督的“压迫”,但巡抚并无军事决策权。因为各省都设有总兵或提督,他们并非巡抚的下属,所以巡抚无法调动本省的绿营兵。
这种制度设计容易产生一些问题。例如,当省内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军事行动时,巡抚虽然需要用人,但却无法调动军队,只能求助于总兵或提督。这可能会导致权力的延误或受阻,尤其是在关键时刻。在有总督和巡抚共存的省份,由于巡抚没有兵权,其实际权力往往小于总督,甚至小于总兵或提督。这种情况可能导致权力的过度集中,或者武将势力的专横跋扈。
康熙帝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在其统治期间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康熙十年(1671年),他下诏赋予巡抚对副将以下绿营兵的管理权,特别是在没有总督的省份,如直隶、山东、河南和山西。这样的改革使巡抚能够控制绿营兵的中低级军官,从而从侧翼监视总兵或提督。为了防止巡抚权力过大,巡抚并不能调动总兵提督等高级军官。
随着时间的推移,清廷逐渐赋予巡抚更多的兵权。例如,在雍正以后,设有总督的地方的巡抚也被赋予了一部分兵权。河南巡抚在八年(1743年)获得了兼任河南提督的权力。此后,山东、贵州、江西等省的巡抚也陆续获得了类似的权力。这些改革使巡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与权力过大的总督相抗衡,至少能够在一定范围内遏制总督的权力。
每个省份的情况都有其特殊性。例如,陕西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战略地位,始终没有获得该权力。即使到了咸丰年间,尽管陕西巡抚被赋予部分管兵权,但其仍然不能兼陕西提督,仍需在陕甘总督和陕西提督的制约下行事。一些省份的巡抚在咸丰以来因为立下军功而获得了更多的权力,这些省份实际上已经让巡抚拥有了总督的权力。
清朝对于地方军事权力的分配与调整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要防止武将势力的坐大,又要确保地方军事力量的有效运作。这样的制度设计既体现了清朝对于地方权力的控制,也反映了其对于地方特殊情况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