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世界之最(最高法发布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
目录
案例荟萃:家庭暴力犯罪的深度探究
案例1:陈某某的悲歌——家庭暴力的恶果与法律的制裁
基本案情:陈某某,一名酒精依赖者,长期对妻子胡某某进行酒后辱骂和殴打。当胡某某鼓起勇气寻求庇护时,他却因一时的经济压力和琐事再次动手,最终导致了胡某某的悲惨亡。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罪。虽然他在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法院认为他的精神障碍是由自己的饮酒行为所导致,且长期的家暴行为已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他被判处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此案警示我们,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不能因其发生在家庭内部而从轻处罚。证人证言在认定家庭暴力方面起着关键作用。主动摄入酒精或其他物质导致的精神变化并不能减轻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案例2:姚某某的觉醒——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坚定立场
案例3:李某、杨某的悔恨——管教子女不是家暴的借口
案例4:邱某某的正义之举——制止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
案例5:谌某某的反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与监督
案例6:冯某某的维权之路——全流程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性
案例7:叶某的勇敢——同居结束后的妇女同样需要保护
案例8:马某某的抉择——家暴事实的认定与特殊证据规则的运用
案例9与案例10:张某与邹某、李某某与郑某某的故事——家暴案中的情感与法律的交织
这些案例深刻地揭示了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它们也提醒我们,面对家庭暴力,我们需要零容忍,需要勇敢站出来,需要寻求法律的帮助。法律也应不断完善,以适应现实的需要,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姚某某故意案:家庭暴力的悲剧与法律的公正裁决
——以家暴受暴妇女因不堪忍受而杀施暴人的行为可认定为故意“情节较轻”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介绍:
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人方某某是一对夫妻,婚后育有四个子女。方某某对姚某某的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使这段婚姻变得充满痛苦和绝望。特别是自2013年以来,方某某的暴力行为愈发严重,甚至在婚姻出现裂痕时加剧了殴打频率。更令人震惊的是,他在2014年8月的一次激烈冲突后,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姚某某独自承担两个子女的抚养费用。次日凌晨,绝望无助的姚某某在心生怨恨的情况下,采取了极端行动,用螺纹钢管和菜刀对方某某实施了致命的攻击。之后,她选择了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到来。
裁判结果详述:
法院认定,姚某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罪。但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十位证人的证言,应充分认定方某某在婚姻生活中对姚某某实施了长期且严重的家庭暴力。结合家暴问题专家的意见,姚某某作为受暴妇女,其采取的行为虽然看似残忍,但实际上是在长期遭受家暴环境下的绝望反抗。考虑其在过程中虽有使用凶器并攻击要害部位的行为,但主要动机是为了阻止方某某的进一步伤害。姚某某在作案后没有逃避或销毁证据,而是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现出认罪、悔罪的态度。姚某某的作案手段并非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可以认定为故意“情节较轻”。
典型意义阐述:
1. 本案是首例适用我国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案件,强调了受暴妇女在极端情况下以暴制暴的合理性。本案深入探讨了姚某某作为受暴妇女的特殊心理和行为模式,为其作出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提供了依据。
2. 本案也是全国首例家暴问题专家证人意见被判决采纳的案件。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在庭审中的意见揭示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和受暴人的心理、行为模式,帮助法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专家证人的参与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借鉴。
从国际标准来看,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强调在审理案件时应考虑性别因素并以受害人为中心。本案的专家证人证言也描绘了长期家庭暴力对受害人的深远影响。这个案例不仅是对法律的公正应用,也是对受害者的深刻同情和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深度反思。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表明,长期家暴会对受害者产生深远的影响。当个体遭受无法逃脱的负面刺激或困境时,可能会逐渐产生无助和无能为力的心态,这在心理学上被称为习得性无助。这种心态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时尤为明显,妇女在遭受暴力的过程中,可能会因此影响对暴力程度、危险性和预期结果的认知,以及所采取的对策和行为的判断力。这种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严格遵守国际准则。
接下来要分享的是关于李某与杨某对女儿桂某某实施故意伤害的案例。李某与杨某以管教为名,对女儿桂某某实施家庭暴力,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仅仅因为发现女儿偷玩手机,他们就采取残忍的手段进行惩罚,最终导致女儿的亡。法院认为,李某与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不予从轻处罚。这个案例向我们展示了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残忍性,绝不容忍。
再来看邱某某故意伤害案。邱某某长期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在一次争执中,她的丈夫不仅对邱某某进行辱骂和殴打,还对二人的儿子张某乙进行暴力对待。邱某某为了保护自己和孩子的安全,采取了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了丈夫的重伤。法院认定邱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不负刑事责任。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面对家庭暴力时,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制止。
以上两个案例都强调了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危害。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还会对其心理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们应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也应该加强宣传教育,让更多人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遇到家庭暴力时,应该及时寻求帮助和报警,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经过法院对谌某某的多次教育后,谌某某承诺不再对罗某实施暴力行为,并承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罗某向原审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时一并向法院陈述其一直收到谌某某威胁恐吓短信的事实,法院对谌某某进行回访调查后查明其确实存在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重视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和监督,充分维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离婚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切实维护家暴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要及时采取处罚措施并通知协助执行的单位和机构予以共同应对。本案法官坚持柔性与刚性并重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回访监督被申请人是否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面临家庭暴力威胁时,正当防卫的界限如何界定?让我们以邱某某的案例为例深入探讨。邱某某长期遭受丈夫张某甲的暴力对待,她的每一次反抗都显得合理且必要。面对张某甲的辱骂和殴打,她并未立即采取过激行动,而是试图保持冷静和克制。但当张某甲对其子张某乙施加严重伤害时,邱某某出于母亲的保护本能,采取了紧急措施制止暴行。她的行为不仅保护了儿子的生命安全,更是坚决抵抗了家暴的恶行。判断邱某某的行为是否过当,我们必须站在她的立场,考虑她的紧迫感和焦虑情绪,以及家庭暴力的特殊背景。联合国的相关公约和决议也强调了在处理家暴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受害人的特殊状况和情感因素。邱某某的正当防卫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的案例——谌某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对家暴受害人的保护不仅仅停留在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阶段,而是通过回访和督促执行来确保裁定得到有效执行。罗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法院不仅及时做出了裁定,还向社区和派出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当罗某反映谌某某仍通过短信威胁恐吓她时,法院立即展开回访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这充分展示了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的重视和对家暴受害人的深切关怀。
这两个案例都提醒我们,面对家庭暴力,法律是受害者最有力的武器。法院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家暴受害人的保护和支持,确保法律得到切实执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家庭和谐与社会公正。
希望这两个案例能够唤起大家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共同为消除家庭暴力而努力!冯某某申请曹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全流程审理强化妇女权益保护
【基本案情】
冯某某(女)与曹某某(男)是一对夫妻。在冯某某提出离婚诉讼之前,曹某某已经展现出暴力倾向。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曹某某的行为愈发激烈,深夜前往冯某某住处进行辱骂、恐吓,并毁坏门锁,冯某某无奈报警。之后,曹某某更是威胁冯某某及其家人,使冯某某深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冯某某深感担忧,遂向其代理律师咨询申请保护令的事宜。代理律师向冯某某介绍了当地法院上线的“法护家安”集成应用,可以通过此应用快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律师的协助下,冯某某于当晚通过手机登录该应用,迅速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立即通过绿色通道立案受理。承办法官利用“法护家安”集成应用中的反家暴数据库,快速获取了相关的警情数据等证据材料。结合关联检索发现曹某某曾有多次暴力犯罪记录。
经过审查,法院认为申请人冯某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且该案有可能转化为恶性刑事案件。法院决定立即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曹某某对冯某某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并禁止其扰、跟踪、接触冯某某及其家人。
【典型意义】
1. 此案体现了法院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态度。对于家暴行为,法院不仅迅速响应,而且通过全流程审理,确保了妇女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2. “法护家安”集成应用的出现,为受害者提供了快速申请保护令的渠道,大大简化了流程,使得法律能够更好地为民众服务。
3. 此案也提醒我们,家庭暴力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能包括精神上的侵害。法院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并通过保护令的方式,为受害者提供了及时的法律保护。
4. 此案的快速处理和高效执行,展示了我国法律对于保护妇女权益的决心和力度,也提醒社会大众,尊重和保护妇女权益是每个人的责任。
【国际视角】
从叶某的案例,我们解读了一个深刻而重要的法律议题——同居关系结束后,受暴妇女仍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案例不仅揭示了法律的公正与力量,也凸显了对于每一位公民的安全保障的重要性。
叶某与黄某的同居关系结束,女儿随叶某生活,看似是一个普通的家庭问题。背后的纠葛与冲突使得叶某及其家人面临严重的威胁。黄某的行为不仅威胁到了叶某的安全,也对其年幼的女儿构成了潜在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叶某勇敢地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一申请并非空洞无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叶某所遭受的威胁和恐吓,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她完全有权向法院申请保护令,以保护自己和女儿免受进一步的伤害。
法院对此高度重视,审查了叶某提交的证据,包括辣椒水的购买记录、住所楼道的监控录像等,以及黄某的承认。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黄某及其亲属对叶某进行骚扰和威胁的事实。面对这样的现实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赋予了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力。
这个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的传统认知。同居关系结束后,人们往往认为暴力的威胁也随之结束。叶某的案例告诉我们,即使同居关系结束,暴力的威胁仍然存在,法律仍然可以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同居关系的结束并不意味着法律责任的终止,对于暴力行为的打击和防范,法律始终在行动。
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反家庭暴力法的本质是通过司法干预来禁止家庭成员、准家庭成员间的基于控制及特殊身份关系产生的各种暴力。这不仅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也包括同居关系中的暴力。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安全和权益,无论他们处于何种关系。
该法规明确规定,非婚姻的准家庭成员关系也受到保护。这意味着,在结束同居生活后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同样有权获得司法干预和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不仅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无差别保护,更是符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精神。
那么,我们进一步探讨一下关于证据的问题。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是否需要实质性的伤害行为作为前提?答案并非如此。只要申请人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家暴的现实危险,就应当考虑发出保护令。家庭暴力的隐密性和突发性使得证明其发生的难度相对较高,我们应当适当降低证明标准,以更好地保护受害者。
现在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马某某诉丁某某离婚案。在这个案例中,马某某遭受了丁某某的家庭暴力,并提交了多次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等证据。尽管丁某某否认家暴行为,但法院根据马某某提供的证据以及丁某某未能合理解释的伤情,认定了家庭暴力的存在。这一判决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的特殊证据规则,更加重视受害者的陈述和证据。
申请人提交的监控录像、淘宝购买订单等也可以作为证明家暴的证据。除了传统的证据形式如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等,当事人陈述、录音、微信记录等也被纳入证据范围。这些多样化的证据形式有助于更全面地认定家暴行为,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无论是婚姻还是非婚姻关系中的家庭暴力,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保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会采取特殊的证据规则,更加重视受害者的陈述和证据,以查清事实,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这也体现了我国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坚定立场和原则。本案涉及一起离婚纠纷,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问题。虽然马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遭受了家庭暴力,但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对其陈述进行了详细的追问和调查,对关键事实进行了仔细审查。这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的公正和负责任态度。
家庭暴力是一种高度私密和隐蔽的行为,受害人常常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法院在审理涉家暴案件时,积极采取措施降低证明难度,平衡双方地位,有助于认定家暴事实。在本案中,法院通过适用举证责任转移和加大职权探知力度的方式,更好地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家暴受害人。
接下来要讲述的是一个具体案例——张某与邹某的离婚纠纷案。这个案例强调了家庭暴力对婚姻关系的影响以及法院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张某和邹某因夫妻矛盾逐渐增多,邹某在张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时对她实施了家庭暴力。尽管张某有过错,但法院认为邹某不能用暴力解决问题,认定邹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张某抚养。
这个案例强调了家暴行为证据的采纳与认定的特殊性。由于家庭暴力的私密性,很多证据可能难以获得,但法院在接受未成年子女的证言时持开放态度。只要证言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就可以作为认定施暴行为的依据。受暴方是否有过错以及殴打行为是否严重、经常或持续都不是认定家庭暴力的必要条件。只要家庭成员之间发生殴打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法院应依法判决离婚,及时阻断家庭暴力。
这两个案例强调了法院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的公正和负责任态度,以及对于家暴行为的零容忍政策。通过积极的措施和公正的判决,法院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关于未成年人抚养权与家庭暴力问题的探讨——以李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案为例
在国际社会,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在涉及离婚纠纷的案件中,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避免他们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文将以李某某与郑某某的离婚纠纷案为例,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某与郑某某的婚姻生活因郑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而陷入危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仅考虑到了夫妻双方的意愿和诉求,更重视到了三个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从国际标准看,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框架明确要求,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决定监护权和探视权时应考虑受害人和儿童的权利安全。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对郑某某的行为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当郑某某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威胁,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法院果断对其进行了司法拘留。这不仅体现了法院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也保障了女方和孩子的人身安全。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体现了柔性司法的理念。为了确保庭审安全,法院采取了隔离审判的模式,为李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安排了一个审判庭,由专门的社工陪同,并通过远程技术进行网上开庭。这一举措既保障了庭审的顺利进行,也让受暴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
最终,法院判决三个未成年子女由李某某直接抚养,郑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判决充分考虑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及预防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符合国际标准。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中,法院会采取多种措施,确保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不受侵害。这不仅体现了法院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视,也展现了我国在打击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决心和力度。
家庭暴力是社会的痛点,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中,我们必须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我们也要对家庭暴力采取零容忍的态度,让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让他们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健康成长。在司法实践中,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为此,针对涉及家暴等敏感案件的审理,我们采取了多项措施来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并保护当事人的安全。庭审结束后,为了确保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安全,我们优先安排他们签署笔录,并从安全通道先行离开法院,避免与郑某某接触。这一举措不仅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和保护,也符合国际司法标准的要求。
从国际视角来看,我们的做法完全符合《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歧视公约》的精神和要求。在公约的指引下,我们充分认识到司法部门应对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保持高度警觉,并及时起诉。我们也一致地把保障妇女的生命权和身心健康放在重要的位置。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从隔离审判、社工陪同、法警执庭等多方面入手,全方位地保障当事人的安全。
鉴于郑某某存在严重的家暴行为,并且已有证据显示这一行为对三个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我们及时启动了心理干预程序。我们安排了心理干预老师对三个孩子和李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大女儿,她的心理问题较为严重,情绪偏激,甚至表达出极端的想法。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对她展开了连续五次的心理干预,帮助她发泄情绪,理性看待整个事情,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我们的这一做法完全符合公约中的国际标准,即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受害人可以获得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及法院等部门链接的医疗、法律与社会服务。
为了确保案件的圆满解决,我们寻求多方合作,共同发力。在宣判当天,我们意识到郑某某可能会对判决不满,对李某某及孩子实施暴力。我们向李某某住所地的派出所和居委会发出防止民转刑的函,明确告知郑某某的人身危险性,请求他们共同关注,及时预警、及时出警,共同防止暴力事件的发生。最终,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郑某某在上诉期内上诉后,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之后也没有对法院、女方和孩子有任何暴力或威胁,实现了案结事了。这一成果是我们共同努力的结果,也体现了我们司法实践的成熟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