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所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至今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其中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存在不一致的内容,我们必须遵循后两者的规定。以下为通知的主要内容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合同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不固定的,甚至可以是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这种合同的签订,给予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更大的灵活性。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在由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的过程中,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劳动者,如果他们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考虑。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并且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工作年限较长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复员或转业军人初次就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试用期的约定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规定为: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应为三十日;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四、其他规定
对于同一劳动者,如果在工作岗位上没有发生变化,那么只能享受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生效时间,那么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的最后一日为准。
尽管该通知依然有效,但在具体应用时,必须结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规,以确保合规性。对于任何相关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通知,旨在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关系,确保双方都能在法律的框架内享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