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严打逃废债行为 严惩被执行人失信行为
中新德国网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一份关于改善营商环境的《意见》。该《意见》旨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针对当前的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该《意见》从市场主体、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退出和信用建设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建议。
关于市场主体方面,《意见》强调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法律制度。在市场准入方面,《意见》要求准确把握市场准入标准,服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工作。强调要加强与国际司法协助的合作,为“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在市场交易方面,《意见》强调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金融和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要求加强服务和保护力度。在市场退出方面,《意见》要求加强破产制度机制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
《意见》还强调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意见》提出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制度规范,让失信者在银行贷款、置产置业、交通出行、高消费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这一举措对于建设诚信社会、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还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例如,及时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适用过程中的问题,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审判工作,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等。这些措施旨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为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意见》的出台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优化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加强司法服务、完善制度机制、强化信用建设等措施,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也体现了我国司法系统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关于破产配套制度与信用建设
最高法最近发布的一项《意见》针对破产配套制度与信用建设做出了明确规定,旨在推动这两大领域的协同发展。这不仅体现了我国对于破产制度和信用体系的重视,更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维护。
在破产配套制度方面,《意见》明确提出了一系列有力的举措。推动设立为“无产可破”案件提供费用支持的破产费用专项基金,这意味着对于那些无法承担破产费用的企业,将有一个机制来保障其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针对破产企业的豁免债务、财产处置等环节,也要推动制定税收优惠法律法规,这无疑为破产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经济缓冲。《意见》还关注重整或和解成功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积极协调运用财政奖补资金或设立专项基金来处理职工安置和利益保障问题。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解决破产企业的实际问题,也体现了对破产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而在信用建设方面,《意见》强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信用保障。在信息化手段的助力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融合路径,推动建立健全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相关的司法大数据的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这不仅有助于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推进诉讼诚信建设,更是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持续完善提供了有力支撑。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意见》要求加大信用惩戒力度。不仅要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制度规范,更要严厉惩戒失信行为。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实现长效治理。这一系列的举措无疑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维护,也是对那些试图挑战市场诚信底线的行为的有力警示。
《意见》的发布不仅为我国破产配套制度与信用建设指明了方向,也展现了我国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造诚信社会的坚定决心。我们期待这些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更强的活力。